轉載: 經理人月刊

新舊年度之際,正是人才蠢蠢欲動的時刻。

我有一個商場上才華洋溢、管理風格軍令如山的高管友人,他的團隊永遠是戰戰兢兢、行事嚴謹。記得有一年才剛剛開年,他顯得特別低潮,原來是他用心栽培的一個重要幹部提出離職:

• 這位高管不平的告訴我:「他會的全是我教的,當年他就是個初出茅廬的小伙子,現在能獨當一面後卻背叛離職。我打聽過,他還準備去競爭對手公司!這會不會把我教的都帶過去,現在年輕人太糟糕,連『飲水思源、知恩圖報』的做人基本道理都丟失了。」

• 該部屬則是這麼說:「公司什麼都規定好了,一切都顯得那麼理所當然卻又極不自然,中上層清一色全老人,所謂的職業發展其實是『論資排輩』,加上金字塔越上端、職位越少,不到其他地方發展,能怎麼辦?說實話,職位倒是其次,我更在乎的是能不能做出些大事、有新的學習,這個時代變得太快,凡是與主管經驗不同的、創新作法的,總被否掉,荒謬的原因是:『那不符我們公司做事的方法』,而我只看到了經驗『鐵則』帶來的侷限與危機。」

不論是「誰」,似乎都情有可原

凡是當過主管的,面對自己苦心栽培、付出所有的人才選擇離職,多少,都會有「被拋棄或背叛」的感受,只是情緒強烈一點的人,會在圈內予以抵制、封殺,較平靜的人,也會內心受傷,或感嘆人生無奈;真正能內省、思考員工離開原因者卻不多,能以更開闊而宏觀、透視本質來看待員工離職這件事的人,更是少數。

從我的觀察,故事的高管對這名部屬,確實傾其所有的傳授和給予,只是這個給予,不能等同「絕對擁有」。高管那番話其實就差沒講出「你的一切,都是朕(我)給的。朕不給的,你不能拿;朕不准的,你就得乖乖等著」,但試想,連具契約形式+愛情前提下的婚姻關係都做不到絕對擁有了,遑論市場經濟下的僱傭關係?

至於這位優秀的年輕部屬,他可以有二個選擇,第一,融入規則,服從飲水思源、知恩圖報的邏輯,繼續付出直到戲棚下站的夠久、或等待遙遙無期破格任用的那一天;第二,不滿足於所謂的規則,選擇顛覆、選擇走自己的路。

而通常,真正卓越的人內心必然「反骨」,一定會選第二條路。他們追求挑戰成長,期盼創造改變,一定會問:「為什麼非得是這套飲水思源的邏輯?如果是這套邏輯,要報恩到何時才會有停止的一天?停止是誰說了算?怎麼衡量我報的恩夠了沒?如果是報恩,我在職時貢獻的績效,算不算?為什麼非得論資排輩?為什麼『以前都這樣』的經驗,要變成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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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經理人月刊

台灣首家進駐百貨專櫃的寢具品牌法蝶,在台已有44年歷史,昨日員工收到通知,將於12月底結束營業。百貨據點正常營業中,櫃姐向記者哭訴,昨天才收到消息,快過年了,不知接下來該怎麼辦。其中一位已經工作10年的櫃姐說:

「在年前失業,未來一片茫然,甚麼都不知道、也什麼都沒拿到。」

櫃姐,最不必擔心失業

年關將近,企業要關帳,該還的錢都必須在此時還清,撐不下去的企業便會關門大吉。剩下最後這一個月,可能還會陸續有經營不善的企業選擇在此時無預警式的倒閉。如果公司在之前已有積欠或拖延薪資的現象,便要提高警覺,也許就是下一家。

即使如此,櫃姐一點都不必驚惶失措。我的朋友Judy是百貨業界的前輩,尤其是在寢具與家飾界頗具名聲,依據多年經驗,她說:

「櫃姐是最不必怕失業的一群,因為全台灣都在缺櫃姐,尤其是好的櫃姐!」

所謂「好的櫃姐」,指的是心理年齡保持年輕,具備專業知識、客戶應對、銷售技巧,以及最重要的誠實品格,她說,這種櫃姐到處都搶著要!如果因此失業找不到工作,恐怕要檢討的是自己,一定是哪個條件出了問題。

在美國,每2~3年就來一次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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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風傳媒網站

立法院社環委員會22日初審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成修法後,政府將放寬勞工輔助範圍。如勞工遇勞資爭議時,政府應該主動提供專業人員協助,並提供律師補助經費,此舉能夠平衡勞資雙方的不對等,更加保障勞工權益
現行的《勞資爭議處理法》僅規定,在勞資爭議發生時,只有當勞工提起訴訟及仲裁時,政府才會給予適當補助。勞工若遇解雇、降調或減薪等不當勞動行為時,可依據該法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但由於勞工可能因專業法律知識及相關資源不足,以致在裁決中不易獲得實質的保障。
勞資爭議案 勞動部應派員協助

為了提供勞工更多的保障,修正第43條中提到,勞動部應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協助辦理裁決案件之程序審查、爭點整理及資料蒐集等事務。以利裁決處理程序運作更順暢,亦能提升裁決機制品質。條文中並規定勞動部協助申請裁決的勞工時,應提供相關專業人員及補助聘請律師的經費。
而修正第6條中則提到,新增勞工因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至4款,有關勞工加入公會或參加爭議行為,遭解僱或減薪等不利待遇而申請裁決時,勞動部得給予適當扶助
「不僅可加快裁決委員在判定不當裁決時的速度,也能對勞工多一層保障。」民進黨立委鍾孔炤表示,不當裁決的過程中,勞工要舉證,請律師幫忙辯護時較有利,幫勞工把意見完整陳述,可以加快作業的流程,又能夠有效保障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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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雅虎奇摩

生於二二八事件發生年代的鄭南榕,於1984年創辦了《自由時代》週刊批評時事,以爭取言論自由為目標,並公開主張「台灣獨立」,自喻為「行動思想家」的他也策劃「519綠色行動」抗議戒嚴,以積極強硬的行動表達追求自由民主的信念。

 

1988年《自由時代》週刊刊登「台灣共和國新憲法草案」,隔年鄭南榕便接到涉嫌叛亂的法院傳票,鄭南榕為表達「百分之百言論自由」拒絕被拘捕,隨後便在週刊雜誌社自囚並準備汽油以表示抵抗,1989年4月7日清晨警方發動攻堅行動,不願被逮捕的鄭南榕點燃汽油自焚身亡;鄭南榕也被許多人喻為是「言論自由殉道者」。

 

總統蔡英文在就職前曾出席「鄭南榕殉道27周年紀念追思會」,當時她也允諾上任後會將4月7日訂定為「言論自由日」,她也希望所有台灣人都會記得這一天,不只是紀念為爭取言論自由而殉道的鄭南榕,更是所有台灣人的「言論自由日」。

 

行政院院長林全也於今表示,行政院核定內政部所報,訂定每年4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以及文化部等相關部會也將推動相關業務與活動,並邀請各界相關人士參加,從不同層面豐富內涵,促使我國民主再一步深化。

 

林全表示,民主與自由是台灣的基本價值,也是許多前輩努力爭取而來的輝煌成果。民國78年4月7日鄭南榕為爭取言論自由所做的犧牲,開啟了日後改革的契機,也喚起國人對言論自由的重視,希望透過訂定每年4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讓國人了解言論自由的意義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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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早安健康網站

根據衛福部國民健康署上半年公布的最新國人十大癌症排行榜,大腸癌罹患人數位居榜首,第八度奪冠。大腸癌發生率與死亡率人數直直攀升,罹患大腸癌機率甚至是全球第一。而因為飲食西式化、生活習慣改變,大腸癌人數也逐年增加的日本,也十分重視大腸癌問題。

日本TBS生活情報節目《サタデープラス》(SATURDAY PLUS)製作了日本47個都道府縣的大腸癌罹患率排行榜,並請來專家解析了各地的飲食及生活習慣,是如何打造不罹癌的健康生活!

大腸癌預防勝於治療 維持腸道健康最重要

日本與台灣相同,近年來大腸癌罹患率逐年攀升,四十年來就增加了7.4倍,日本名醫、順天堂大學醫學部教授小林弘幸指出,大腸癌的發病擴散速度相對來說比較慢,檢查也較容易發現,因此最重要的是知道大腸癌的風險以及如何預防,讓腸胃保持健康,讓腸胃有良好的蠕動、並重整腸道環境。

而根據調查,日本47個都道府縣的大腸癌罹患率排行榜,「最不容易罹患大腸癌」的第一名為愛媛縣、第二名熊本縣,第三名則是滋賀縣。並列倒數第一的,則為青森縣和沖繩縣。過往青森縣就因為縣民嗜吃碳水化合物、運動不盛行而榮登過壽命最短的縣市,而沖繩縣的飲食和生活習慣,也相當不利於腸道健康。

愛吃肉不吃菜 不愛泡澡有害腸道健康

根據統計,沖繩的牛排館數量為全國第一,從早到晚都十分喜歡吃肉,與之相比飯桌上卻沒什麼蔬菜,膳食纖維攝取不足。此外沖繩有著以車代步的習慣,摩托車、汽車都比其他縣市還多,造就了運動量不足。

((下一頁告訴您,大腸癌罹患率最低的日本愛媛縣縣民都怎麼吃?))

再加上沖繩人沒有泡澡的習慣,原本泡澡是能夠讓副交感神經切換成優位狀態,活化腸胃的好時機,如果只沖澡的話會讓交感神經處於優位,讓腸道蠕動變得緩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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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蘋果日報

《勞基法》一例一休和休息日加班費加碼條文明生效實施,勞動部昨接到大量詢問電話,企業最關切的是加班費計算。《蘋果》彙整新制加班費算法,發現可分5種出勤日樣態、共8種不同算式。其中以休息日加班12小時,勞工可領到逾23小時工資,對資方來說成本最高。

勞動部說,若勞工平日加班,加班費規定未改,前2小時每小時加發1/3,之後每小時加發2/3,以月薪3萬6000元的勞工來說,每小時工資150元,平日加班4小時可額外領到900元

例假日加班須補休

若在休息日加班,明起新增規定為前2小時加發1又1/3,之後加發1又2/3,且休息日加班不滿4小時也要以4小時計,若加班逾8小時也要照給本薪。以上述勞工試算,休息日加班8小時可領加班費1900元,若加班12小時可領3500元,是成本最高

勞動部說,若勞工在國定假日加班,要發給加倍工資,未滿8小時以1天工資計;例假日則原則上不能加班,但若發生天災、事變、突發事件須加班者,要加發1倍工資並補休一天,未滿8小時也以1天工資計;超過8小時要另計本薪和加班費。

時薪計薪的打工族加班費規定,大致和全職勞工相同,僅休息日和例假日加班時,因原本的本薪已折入時薪中,休息日和例假日加班只需發加班費、不用另給本薪

上班族林昱翔說,加班費算法太複雜,勞工根本沒心思一筆筆核對。不具名製造業主管說,新制臨時上路,這個月算薪水恐亂成一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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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蘋果日報

爭議許久的《勞基法》修正草案本月6日在立院三讀通過,行政院原宣布新制於明年元旦上路,但總統蔡英文昨突公布新法,造成7個未載明施行日期的條文,包括一例一休、休息日加班費加碼等規定,明起生效實施,857萬名勞工適用;至於特休假增加和期滿折現、砍7天國定假日等規定則已明訂明年元旦實施。昨消息傳出引發企業界恐慌,有企業人資哀號:「1個月薪水有2種算法是要怎麼算!」

總統昨公布《勞基法》修正條文,此次《勞基法》修改10個條文,但修法時僅3條文有訂施行日期;另外7條文未訂施行日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7個未訂施行日的條文,將自公布第3天、也就是明起生效實施。但先前行政院在法案三讀後,曾指新法將從明年元旦實施。

勞動部說,明起勞工每7天就須有1天例假和1天休息日,其中例假僅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可加班,休息日則是經勞工同意後可加班,但休息日加班費會大幅加碼,希望以價制量減少勞工加班。僱主須提供工資明細、罰則上限提高等,也是明起實施。

 

行憲紀念日可放假

至於國定假日全國齊一和特休假制度變革,包括刪7天國定假日,及增加特休假天數、特休假到期須折現等規定,勞動部說,此部分涉及部分企業休假計算採曆年制,因此修法時明訂從明年元旦實施。意即行憲紀念日勞工仍可放假一天,若勞工當天原為例假可補休一天,若在國定假日當天出勤則須給加倍工資,此部分法令與過去相同、未改。

企業批政府搞突襲

而加班費能否和勞工協商換成補休?勞動部官員說,此部分法令也未更改,加班費要換成補休須經個別勞工同意,若擅自轉換就違法。

此外,新法也規定輪班制勞工換班時應有11小時休息時間,勞動部說,考量僱主需適度緩衝期調整人力,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訂,暫不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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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們一直嫌雇主給薪太低, 這裡有另一種觀點, 大家不妨參考一下 !

領多少薪水做多少事的職員, 事實上並未為公司提供任何成績 !

一個人只為了薪水工作, 無其他更高的動機, 每天過得如行屍走肉, 這是不忠實的, 而受他欺騙最厲害的人, 正是他自己 !

雇主交付的工作, 是職員們用來建立品行人格才幹, 擴充精神領域, 發展智能的機會, 不是用來壓榨金元銀角的石麼片 !

雇主雖然付給低薪, 卻給了巨額的工作經驗, 辦事能力, 經營手法 !

這就是薪水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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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蘋果日報

有關勞工7天國定假存廢問題,終在本月6日定案,確定刪除勞工7天國定假日,自106年1月1日起除勞動節外,全國休假日將趨於一致,為彌補勞工7天國定假日,本次修法特增加資淺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政府並重申勞工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離職前未休完者,僱主應發給工資,乍看之下,似乎只要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離職時未休畢者,僱主都會發給工資,問題是事實真是如此嗎?
依據本次《勞基法》修定條文第38條規定,未來工作年資滿6個月就有3天特休,滿1年為7天,滿2年增為10天,滿3年14天滿5年增為15天;滿10年增為16天,之後逐年增加1天,直到滿25年為30天。為了讓特別休假「看得到也吃得到」,三讀條文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以往《勞基法》第38條只規定特別休假日數,並未就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加以規範,相關規定則是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但是否幾拾年來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僱主都會發給工資?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8月7日台(79)勞動2字第17873號解釋令:「《勞基法》第24條第2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資雙方協商後排定之』,故僱主如同意特別休假由勞工自行排定惟應於年度終結前休畢,應無不可。至於勞工未於年度終結前休完特別休假係不可歸責於僱主之原因時,則僱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可見有些勞工之特別休假確實是看得到吃不到。

應廢止衝突解釋令

因此為落實母法之立法精神,保障勞工特別休假之工資權,建議將上述解釋令廢除,因為這個有關特別休假工資之解釋令若不廢止,恐怕會落入當初《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爭議中,因為依據母法,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但依據內政部75年5月17日(75)台內勞字第398001號解釋令函:「一、《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二、前開例假日得依下列原則作適當調整:安排例假日以每7日為1周期,每1周期內應有1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6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周期內酌情更動」。因為該解釋令允許勞工將該例假日安排於7日中的任1日。以兩周來看,若某勞工的假分別被排在周首與周尾,則可能造成勞工連續工作12日的狀況,由於勞工激烈反彈,勞動部才在6月29日廢止該解釋令。
其實勞工特休假,就是為體恤勞工長期以來之工作辛勞,在年度之例假、休假及國定假日外,賦予勞工可自由運用休假之權利。如任由僱主依上述解釋令之規定,就將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歸零,是與母法規定相衝突的,同時也將徒增勞動檢查時檢查員困擾,建議勞動部應主動廢止該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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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蘋果日報

有關勞工7天國定假存廢問題,終在本月6日定案,確定刪除勞工7天國定假日,自106年1月1日起除勞動節外,全國休假日將趨於一致,為彌補勞工7天國定假日,本次修法特增加資淺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政府並重申勞工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離職前未休完者,僱主應發給工資,乍看之下,似乎只要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離職時未休畢者,僱主都會發給工資,問題是事實真是如此嗎?
依據本次《勞基法》修定條文第38條規定,未來工作年資滿6個月就有3天特休,滿1年為7天,滿2年增為10天,滿3年14天滿5年增為15天;滿10年增為16天,之後逐年增加1天,直到滿25年為30天。為了讓特別休假「看得到也吃得到」,三讀條文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以往《勞基法》第38條只規定特別休假日數,並未就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加以規範,相關規定則是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但是否幾拾年來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僱主都會發給工資?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8月7日台(79)勞動2字第17873號解釋令:「《勞基法》第24條第2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資雙方協商後排定之』,故僱主如同意特別休假由勞工自行排定惟應於年度終結前休畢,應無不可。至於勞工未於年度終結前休完特別休假係不可歸責於僱主之原因時,則僱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可見有些勞工之特別休假確實是看得到吃不到。

應廢止衝突解釋令

因此為落實母法之立法精神,保障勞工特別休假之工資權,建議將上述解釋令廢除,因為這個有關特別休假工資之解釋令若不廢止,恐怕會落入當初《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爭議中,因為依據母法,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但依據內政部75年5月17日(75)台內勞字第398001號解釋令函:「一、《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二、前開例假日得依下列原則作適當調整:安排例假日以每7日為1周期,每1周期內應有1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6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周期內酌情更動」。因為該解釋令允許勞工將該例假日安排於7日中的任1日。以兩周來看,若某勞工的假分別被排在周首與周尾,則可能造成勞工連續工作12日的狀況,由於勞工激烈反彈,勞動部才在6月29日廢止該解釋令。
其實勞工特休假,就是為體恤勞工長期以來之工作辛勞,在年度之例假、休假及國定假日外,賦予勞工可自由運用休假之權利。如任由僱主依上述解釋令之規定,就將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歸零,是與母法規定相衝突的,同時也將徒增勞動檢查時檢查員困擾,建議勞動部應主動廢止該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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