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勞動部網站

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關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例假、休息日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亦有明文,

惟其約定之內容仍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

因此,依前開規定,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仍應由勞資雙方於契約訂定時或契約履行中,進一步詳細約定,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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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

例假之合法出勤要件,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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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工作之時間,必須全數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一個月延長工時總數不得超過46小時) 。

但若休息日工作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致,其出勤時數不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例1:休息日出勤6小時,因為必須以8小時計算,當月可用之加班時數(含平日加班)只剩38小時。(46小時-8小時)

 例2:當月平日加班已有36小時,休息日出勤最多只能為8小時。(因為如果超過8小時,必須以12小時計,連同原已加班之36小時,合計為48小時,超過一個月46小時上限之規定。)

例假與休息日並未限定只能排在週六及週日,其日期應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前提下由勞雇雙方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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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法明定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原來的「例假」,一日為新增之「休息日」。

搭配勞動基準法現行各種工時規定,細分為以下4種規範:

一般單週規定(第30條第1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1日之休息日。

二週彈性工時(第30條第2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2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

八週彈性工時(第30條第3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四週彈性工時(第30條之1):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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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在換班的時候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係考量到事業單位必須從增僱人力或調整出勤模式等方式回應,無法即時施行,該新規定之施行日期,將另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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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法主要在落實週休二日,原有各種彈性工時規定,其彈性並未再放寬,也未另予緊縮。

在此原則下,僅將第30條之1四週彈性工時中有關每二週應有二日例假之規定,移列至第36條,並搭配新增之休息日,集中規範。其他工時彈性,並未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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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規定,凡是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

至於工資之金額,係以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

舉例而言:勞工每月工資為30,000元,每日為1,000元,假如勞工剩餘7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應發給7日未休特別休假工資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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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間工作者等)均受該法保障。

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40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準計給工資。

舉例而言:早餐店打工族,時薪150元,每週固定出勤6天,每天工作3小時,雖然一週只出勤18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的上限,但依法令規定,第6天出來工作,當日仍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

計算方式:休息日工作3小時,以4小時計,當日應給付之工資為900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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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並未排除按時計酬者適用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

然而,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之特性,將例假日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本次修法納為法定之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易言之,按時計酬者享有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資」中

因此,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如以不低於126元(自106年1月1日調整至133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其實就已經給付了勞動基準法第39條所定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未出勤,毋須再行加給。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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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蘋果日報

一例一休上路後,勞資雙方都有抱怨法令缺乏彈性致排班困難。勞動部近日發布新解釋函,指在勞資合意下,例假和休息日可在每7天周期內調整,只要別讓勞工連上7天班即合法,等同例假和休息日可混搭調配,857萬名勞工都適用。勞團憂此舉恐讓僱主任意挪動勞工休假,學者批恐讓僱主規避加班費。

服務業排班通常較不固定,勞動部新函釋有助勞資彈性協商排班。

去年有超商挪移勞工例假,造成勞工連上12天班而曠職抗議,警員獲報還到場幫忙顧店,事後卻被勞動部認定合法,遭外界批評。勞動部去年10月因此實施函釋,禁止一般情況之下挪移例假,加上去年底一例一休上路、休息日加班費大增後,不少企業哀號人事成本暴增、排假困難。
勞動部官員說,去年10月函釋上路後,不少企業認為例假固定後就無法調動,或以為兩例假一定須間隔6天,有企業透過高雄市勞工局詢問勞動部法令疑義,勞動部因而做出新解釋,只要勞資雙方都同意,例假、休息日是可挪移調動,但須符合「沒有連續上班超過6天」,換言之,若第7天讓勞工休假,且那天是例假或是未加班的休息日,之後再繼續上班就不違法

銀行服務業適用

勞動部官員舉例,像銀行、社福團體或教育機構,一般都約定周一到周五上班,周六和周日為休息日和例假日,但若有加班需求,就恐產生人力調度問題,而依新函釋,企業若想讓勞工周日加班,可協商周日為休息日、周六為例假日,隔周可再調回周六休息日、周日例假,只要期間沒有連上7天班即可。
此外,對排班較不固定的服務業來說,以往企業認為例休不能調整,每周須固定讓勞工休同一天,例如約定每周一為例假後,之後無法調整,但依新解釋,只要每個7天周期都有1天例假和1天休息日,且不要讓勞工連續上班7天即可。

連上7天班才違法

但勞動部強調,若用來斷開連續工作的第7天休息日,被僱主要求勞工銷假加班,讓勞工實質上班達第7天,仍會違反《勞基法》,可罰2萬到100萬元;若第7天排定例或休以外的假別,如特休、國定假日、病假、事假等,因性質不同,仍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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