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勞動部網站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七四二六號函)
轉載: 勞動部網站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七四二六號函)
轉載: 勞動部網站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台87勞動二字第○○五○五六號函)
轉載: 勞動部網站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三十七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又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為該法第三十九條所明定,故事業單位應依法發給其所僱計件工例假日及休假日之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台76勞動字第六六六四號函)
轉載: 勞動部網站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之部分。
但依本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或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變更工作時間者,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舉例說明,如勞資雙方約定之工時為每週40小時,約定之正常工時為每週工作5日、每日8小時,
勞工於週休二日之假日出勤工作之時數,是否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定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6小時限額內,應視該日之性質而定:
(1)該日如係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且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而使勞工出勤,事業單位已違反規定,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勞工該日工作若有超過8小時之部分,應計入該法第32條所定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內。
(2)該日若為不須工作之休息日,雇主使勞工於該日工作,已逾法定正常工作,故該日出勤之時數應計入該法第32條所定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內。
轉載: 雅虎奇摩
一例一休正式上路了,外界才發現這套勞動新制對於不少企業是沈重的負擔。鍋貼與滷肉飯連鎖店家鬍鬚張都說人事成本增加要漲價,運輸業說他們撐不下去也要調高票價,雞蛋農說人力吃緊未來蛋價可能要調兩成,垃圾車揚言要減班一週只清運五天,就連便利超商都說考慮未來將「週休二日」。甚至有學者警告,物價上漲,短期通膨率增,並可能造成實質GDP下滑。
猶記得不到一個月前,工鬥團體大罵民進黨立委是「砍假兇手」,以血書諫言蔡英文懸崖勒馬;在野黨立委抨擊一例一休是在玩文字遊戲,勞工不接受「畫餅充飢」。在勞工團體與在野黨立委的集結抗爭下,煙霧與血淚齊飛,搞到這個政權好像快被翻盤了,才勉力通過一例一休的《勞基法》修正案。從「背叛勞工」的劊子手,到「不顧資方」的元凶,哪一個才是蔡英文政府?
如果蔡英文真的背叛勞工,那為何會各行百業都怨經營成本增加,可能要少聘人或少服務以弭平開支?如果蔡英文真的從老闆經營者身上挖了一塊肉,怎麼勞團工鬥團體幾乎拿命拼搏也要反對「一例一休砍七天假」?一個政策兩邊不滿意,顯示它的確曾瞻前顧後、試圖折衷,這其實不見得是壞事,而是考驗蔡英文政府的執行力。
不過這個政府顯然有點漏氣。先是在立法過程猶疑不定,導致反對勢力集結,延宕立法,徒然付出龐大社會成本。等到法案上路、林全接受媒體訪問時,卻用力分析一例一休過關之後的市場供需與成本原則,還說「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這說法坐實民眾預期物價上漲的想法,還合理化資本家裁員、不調薪,甚至不願多花加班費的行為,沒有嚇阻慣老闆並安定民眾心理;這是「林教授上身」,卻不是百姓父母官所當為。
其實,這次的《勞基法》修法案當然是一件從資方身上拔毛、對勞工有利的政策,因為它完全是一件簡單的算數問題。新版修法案過關之後,不僅勞工每週工時降低,全年的總休假日也從現行的110天(雙週84工時、19天國定假)變為116天(單週40工時、12天國定假)。更重要的是,即便是一例一休的休假日來加班,雇主也要付出比以往多一倍以上的加班費。
勞動成本增加,對雇主當然是增加負擔,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漲價是可能的;問題在於,勞工的加班費提高,休假日也增加,這利益是歸於勞工,豈有商總工總領導人所說:「衝擊比油電雙漲大」、「是造成三輸的爛蘋果政策」的道理?比對資本家們先前「支持勞基法修正草案,希望儘早讓一例一休法案審查通過。」的說法,這種前言不對後語,只想到處「撈一票」的嘴臉,實在惹人生厭。
資本家如此,許多抱怨一例一休造成物價上漲、「民不聊生」的勞工同樣令人莫名其妙。試問:一例一休真的是造成這波物價上漲、勞工領不到加班費的原因嗎?這波漲價(如果真的有漲價的話)真的只是反映勞動成本嗎?還是慣老闆們與特定政客趁火打劫混水摸魚,趁機把調漲物價的民怨轉嫁給政府而已?
台灣人習慣「方便」,卻看輕自己與別人的勞動價值,便利商店週休二日、垃圾車沒有天天來,就大罵生活很不方便,都是假放那麼多惹的禍;卻不願多思考一下,那是多少人犧牲休假與生活換來的?勞工們貶低自己、弱弱相殘,連多出一點加班費與休假日都膽戰心驚,實在是奇怪的心理狀態。
好老闆為勞工創造更好的工作環境,讓勞工生產力提高,同時讓商品維持競爭力;爛老闆只會怪東怪西,把拉高的工資轉嫁給生產品。台灣勞工苦太久了,一例一休只是勞工該得的勞務報酬,讓勞工回到稍稍合理的勞動環境,多拿一點點加班費,台灣人不需要這麼害怕。
很多人的工廠生產線上, 都會有與外籍勞工(以下簡稱他們)共事的經驗, 外籍勞工的思考/文化/飲食/習慣, 都與台灣人有很大的差別, 所以要先了解他們, 掌握他們的狀況, 才能將這些外國朋友的生產能力發揮出來, 這才是所謂的”王道” !
相互尊重
不要靠翻譯, 光以肢體語言和平常互動, 主動與他們溝通, 一開始會雞同鴨講, 久了就會自然產生”互動規則”, 讓他們了解, 你是與他們站同一陣線, 他們會將心事講出來, 能幫就幫, 金錢借貸與感情問題是兩項絕對不要碰觸的禁忌 !
讓他們學守法, 勿以”上對下”的高壓統治心態管理, 否則會引發反效果
所謂的”法”, 是指台灣境內所適用的法律與公司內部所訂工作規則, 要先讓他們守法, 法才能對他們展開保護, 另一方面, 我們也要尊重他們的文化與習慣, 互相尊重, 才能好好相處 !
舉例來說, 印尼全國超過九成以上的人口是信奉回教的穆斯林, 不吃豬肉, 即使是豬肉製品(例如貢丸/豬肉乾/香腸/以豬油拌炒的所有菜色)也禁食, 不要強迫它們食用, 海產魚肉/蛋/雞/牛/羊是他們非常喜愛的食材, 當你尊重他們, 他們也會同樣的尊重你 !
回教的”齋戒月”, 是全球回教徒最重要的節日, 齋戒月是根據”回曆”排定, 網路上都可以查得到, 當齋戒月開始時, 全球回教徒都會嚴格遵守的規定:
從日出到日落, 白天禁止飲食(吃東西與喝水都不可以), 所以當齋戒月期間, 穆斯林的工作能力都會比較低落(因為空肚子沒吃飯), 所以千萬不要誤會他們偷懶 !
齋戒月期間, 只有晚上太陽下山到隔天日出, 是可以進食的時間, 餓了一天, 甜湯/可樂/蛋糕/巧克力/冰淇淋就會開始狂吃(補回流失的脂肪), 不再是發胖的罪惡來源, 雇主們可以在下班時準備類似的甜東西, 給他們帶回宿舍吃, 當然了, 中午時印尼勞工若是要求也要吃飯, 雇主仲介也可以幫忙準備, 這樣最容易跟他們打成一片, 不需要靠酒與菸 !
轉載: 雅虎奇摩
去年4月間,寶德科技公司因無預警解雇一名請育嬰假的張姓女員工,遭張女憤而提告。寶德原辯稱是因為公司營運虧損,以及張女表現不佳才予以解雇,但新北地院調查,公司不僅無虧損,還直接應徵張女職務的新人,今天(5日)判寶德敗訴,需按月付薪6萬4千元之外,另賠償張女10萬元精神慰撫金。
據《蘋果日報》報導,去年4月間,興櫃公司寶德科技一名張姓女專案管理員,因為懷孕而申請產假及特休,接著隔月再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不料6月間,就遭到公司通知無預警解雇,讓張女憤而提告。
寶德聲稱,張女所在的部門因嚴重虧損,張女的工作態度也不佳,才會將她解雇;然而新北地院調查,公司不僅沒虧損,還馬上對外應徵張女相同職位填補,因此今天判寶德敗訴,須按月付薪6萬4千元,另賠償張女10萬精神慰撫金。
轉載: 雅虎奇摩
一例一休新制上路,雇主為規避高昂休息日加班費,各種奇怪招術紛紛出籠,包括:要求員工掛兩家公司員工,正常班是A公司,休息日加班為B公司;中南部也傳出有雇主先與勞方協商減薪因應。儘管這些做法都合法,但對勞工不利。
蔡政府勞基法修法,大幅調高休息日加班費,加班前兩小時須加發1.33倍,第三個小時起加發1.67倍,且計算方式十分複雜,一位業界人士說,改用部分工時或派遣只要給一倍薪資,也不用擔心如加班不滿四小時須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八小時計等複雜的計算方式。對勞工來說,休息日加班費是看得到、吃不到。
公司有訂單,還是得請人加班,但為規避昂貴的休息日加班費,有很多不肖顧問公司想出一些「歪步」,至少有四種方式規避。
業界人士說,首先是要求員工掛兩家公司,正常班是A公司,周六日加班勞工變成B公司。因「勞基法」未限制一名勞工只能在一家公司,勞工在A公司為主,另再掛在B公司,因應周六日加班,勞工領兩份薪,也都有勞健保;類似由派遣公司以派遣人力因應加班。
其次,業界人士說,中南部傳出有雇主開始和勞工協商降薪,例如薪水打九折,休息日加班費照給、特休再折算成工資,讓勞工最後領到總薪資較原本增加,有些勞工就會同意減薪。
轉載: iscar網站
「電」與生活息息相關,現代人實在很難想像沒有電的生活,汽車也是,引擎啟動馬達作動的那一瞬間開始,車用電瓶便擔任了極為重要的角色,這個四四方方毫不起眼的電瓶就存在於引擎室的某個角落(少數車型在行李廂),如果你從未關心過它,看完這篇報導之後,別忘記以後要好好照顧它!
汽車電瓶目前仍以鉛酸電瓶為主, 提供引擎啟動的那一剎那所需要的超大電力,而後大部分供電的工作就交給發電機,這時電瓶除了儲存電力之外,在車輛處於高耗電量時也會適時提供電力,因此電瓶會不斷處於充放電的狀態。
電瓶中的正負極板會泡在電解液中(又稱稀硫酸水),電解液的硫酸比重為1.28,在充電時極板上的硫酸鉛會分解為硫酸與鉛,所以一顆全新電瓶充飽電的電壓為12.8V,在放電時,正負極板會與電解液作用產生硫酸鉛,這時電解液中會產生氫與氧(水),而在充放電過程中勢必會產生熱能,便會造成水分蒸發,當電解液明顯不足時,會讓原本完全泡在電解液中的極板暴露出來,就會造成硫酸鉛附著於極板上影響充放電性能,最終導致電瓶損壞,嚴重還會有短路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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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許多車友會透過電瓶上方俗稱「電眼」來判讀電量是否充足,通常藍或綠燈表示正常,白燈表示電量不足,但依據小編自己的經驗,曾經發生過電瓶損壞仍是亮綠燈的情形,因此這只能當做參考,想要準確得知電瓶壽命,仍需透過專業儀器進行測量比較精準。
傳統加水型最好可以每兩到三個月檢查一次電解液高度,若有不足可添加蒸餾水即可,絕對不要添加自來水,以免自來水中的雜質造成電瓶損壞,也不要隨時添加裝有稀硫酸水的補充液,以免破壞硫酸比重,仿間有一種比重計可測量電解液的硫酸比重,但是現在普遍使用免加水電瓶,所以比重計派不上用場。至於免加水型的壽命通常約2年4萬公里左右,建議各位可在電瓶上註明更換日期,以便計算電瓶使用年限,部分保修店家會備有電瓶測試機,主要是測試電壓與電阻值,還會把測試數據列單出來,便可得知電瓶是否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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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蘋果日報
《勞基法》一例一休新制上月23日上路至今亂象不斷,勞團昨到勞動部前開記者會,批一例一休至少有3大漏洞,包括休息日換補休比率縮水、休息日起訖時間對勞工不公、休息日加班因故無法出勤恐須請假,損害勞工權益。勞動部指,勞團所說的漏洞,在經勞工同意下實施未違法;勞動部昨也確立休息日未出勤須請假、扣發加班費原則。勞團則嗆勞動部放任僱主鑽漏洞。
二○一六工鬥連線等勞團昨到勞動部前開記者會,批一例一休有諸多漏洞,要求勞動部公開解釋。其中,休息日若排加班,結果勞工沒照原定時數出勤,是否應請假扣薪,近日引發立委和勞團質疑。
勞動部近日邀專家學者討論後,昨確立解釋方向。勞動部次長廖蕙芳說,若發生此類情況,休息日本薪一律照給,但勞工未出勤時數需請假,加班費計薪方式就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近日將發布函釋。
廖蕙芳舉例,勞工答應休息日出勤8小時,結果只上5小時班,後面3小時請事假的話,僱主應發給休息日當天全部本薪,及5小時加班費。
但上周勞動部長郭芳煜曾在立院指,「用請假的概念的話,我們擔心會傷害到勞工權益。」與昨勞動部定調「要請假」不同。郭昨透過幕僚回應,當時他答覆立委是以他個人觀點,經研議發現,過去函釋並未損及勞工權益,顯示他當初的顧慮是多餘了。
工鬥連線成員郭冠均痛批,勞動部該解釋完全背離立法精神,明明是勞工休假日遭破壞,卻要勞工請假,資方只要將多餘加班時數要勞工請事假,就可變相規避加班費支出,讓資方有漏洞可鑽,完全不合理。但工總秘書長蔡練生昨指,這無須過度擔心,因一例一休後,僱主付加班費太高,根本不會想讓員工加班。
此外,新制《勞基法》休息日規定,僱主徵得勞工同意後於休息日加班,前兩小時每小時須加發一又三分之一倍加班費,其後每小時加發一又三分之二倍加班費,且出勤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