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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蘋果日報

不具名讀者問:
2016年政府開始實施周休二日,但公司不願配合便將薪資結構作調整,並要求勞方簽薪資結構調整切結書,仍然維持原薪,且要求員工只能隔周休二日,如果員工不簽名,就會被威脅離職。

請問勞工可以不簽嗎?

如果簽了,是否隔周休的上班日可以要求加班費?

可否因此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證明與資遣費?


《勞基法》為因應減短工時趨勢,自2016年1月1日起將每週正常工作時間縮短為40小時,

但修法後,《勞基法30條第2項與36條》仍允許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採取彈性之2週變形工時,且修法後工作7天仍只有1天例假日,故許多雇主仍依上述規定與員工約定隔周休2日之工時。《勞基法》日前雖於2016年12月6日三讀通過一例一休,明定勞工每工作7天應給予一天例假日,一天休假日,但同時明訂雇主採2周變形工時者,不受上開規定限制,只須每7日給予至少1天例假,每2周內的例假及休息日至少4日即可。

因此,讀者於受僱期間,如果已經同意隔周休2日之工時,《勞基法》修法後,公司仍得依原約定工作時間要求出勤,僅須依上述規定給予休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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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蘋果日報

一例一休上路,許多企業可能因此人事成本增加,已先調整制度因應。晶華麗晶酒店推出「半職」制度,鼓勵兼職員工轉任,半職每月有固定月薪收入,但上班時數僅為正職員工的一半,若臨時有人力需求,半職員工也可「救援」;另大型百貨業者多已取得4周彈性工時實施權,員工排班幾乎不會排休息日加班、需要付加碼加班費。

比照正職福利折半

晶華麗晶酒店集團人資副總劉富美說,晶華現約有30多名半職員工,主要是外場服務人員、廚房及房務人員等。半職視為正職僱用,但工作時數僅為正職的一半,每月約80多個小時,月薪也約為同等職務的一半,多出其原本排班的時數則以兼職時薪計薪。
劉說,半職可享有正職同樣福利,如三節獎金、員工旅遊補助等,但因工時較正職少一半,因此福利折半;其餘包括例假、休息日、特休假等也比照正職依比率給予。有些家庭主婦、學生本來就無法做全職工時,而對企業來說,也剛好能因應一例一休產生的人力缺口。
此外,《勞基法》原規定的彈性工時(俗稱變形工時)制度中,有40種行業適用4周彈性工時,企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就可實施。4周彈性工時僅要求每2周要有2天例假,4周內的4天休息日更可在4周間自由安排,等於最長可讓勞工連上12天班,也不會遇休息日加班需要給加碼加班費問題。

 

百貨業採彈性工時

勞動部官員說,半職制仍適用《勞基法》,只要員工特休假等確實依半職工時與兼職時數合計後依比率發給,未違法。4周彈性工時當初是考量各行業特性,才指定行業(https://goo.gl/DHnmhv)有較多工時彈性,已行之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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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蘋果日報

我國《勞基法》實施32年來最大幅度修法已上路,一例一休自上月23日實施以來,休假、加班費計算都出現重大變化,引發勞資雙方恐慌,《蘋果》也彙整新制上路兩周多以來企業5大花招,不僅勞工未蒙其利,資方也怨聲連連,消費者更無端受物價上漲之累;《蘋果》民調有66.89%民眾認為一例一休造成勞工、企業、消費者三輸。民眾痛批,台灣慣老闆太多,政府真要祭出鐵腕。

《勞基法》新制包括7天中應有1例1休,1天為不可加班的例假,另1天為勞資合意可加班的休息日,但休息日加班費為加發1又3分之1和1又3分之2倍,且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元旦起勞工特休假天數除增加,也明訂勞工有優先排假權,年度終結若還有未休完特休假,僱主須折算日薪。

輪班例假竟半夜起算

不少企業為避免成本增加想出各種招式,《蘋果》依民眾投訴整理出5大花招-包括片面公告挪移休息日;要求員工預排未來一整年特休假;甚至有餐飲業把排假系統的第6天鎖死,不准排班,要分店自行解決人力不足;或如台鐵遭揭露將輪班員工例假、休息日從凌晨3時下班開始計算至隔天凌晨3時;還有企業讓勞工在休息日到另家公司加班以節省加班費。

以公營的中華郵政為例,儘管先前已宣布將減少周六營業郵局數量,但仍有員工投訴,資方片面將周六排為「工作日」,把「休息日」調至周一到周五。另也有科技大廠把國定假、休息日、工作日大挪移,避免勞工加班的日子屬休息日。勞動部表示,國定假日和休息日調整需勞工同意,且休息日僅能在7天內挪移。中華郵政副總王淑敏說,此事已與工會討論,將朝對員工有利方向解釋。

中華郵政因一例一休亂挪假惹怨。圖為郵差送件。© 由 蘋果日報 提供 中華郵政因一例一休亂挪假惹怨。圖為郵差送件。

SOGO逼預排全年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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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雅虎奇摩

一例一休正式上路了,外界才發現這套勞動新制對於不少企業是沈重的負擔。鍋貼與滷肉飯連鎖店家鬍鬚張都說人事成本增加要漲價,運輸業說他們撐不下去也要調高票價,雞蛋農說人力吃緊未來蛋價可能要調兩成,垃圾車揚言要減班一週只清運五天,就連便利超商都說考慮未來將「週休二日」。甚至有學者警告,物價上漲,短期通膨率增,並可能造成實質GDP下滑。

猶記得不到一個月前,工鬥團體大罵民進黨立委是「砍假兇手」,以血書諫言蔡英文懸崖勒馬;在野黨立委抨擊一例一休是在玩文字遊戲,勞工不接受「畫餅充飢」。在勞工團體與在野黨立委的集結抗爭下,煙霧與血淚齊飛,搞到這個政權好像快被翻盤了,才勉力通過一例一休的《勞基法》修正案。從「背叛勞工」的劊子手,到「不顧資方」的元凶,哪一個才是蔡英文政府?

如果蔡英文真的背叛勞工,那為何會各行百業都怨經營成本增加,可能要少聘人或少服務以弭平開支?如果蔡英文真的從老闆經營者身上挖了一塊肉,怎麼勞團工鬥團體幾乎拿命拼搏也要反對「一例一休砍七天假」?一個政策兩邊不滿意,顯示它的確曾瞻前顧後、試圖折衷,這其實不見得是壞事,而是考驗蔡英文政府的執行力。

不過這個政府顯然有點漏氣。先是在立法過程猶疑不定,導致反對勢力集結,延宕立法,徒然付出龐大社會成本。等到法案上路、林全接受媒體訪問時,卻用力分析一例一休過關之後的市場供需與成本原則,還說「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這說法坐實民眾預期物價上漲的想法,還合理化資本家裁員、不調薪,甚至不願多花加班費的行為,沒有嚇阻慣老闆並安定民眾心理;這是「林教授上身」,卻不是百姓父母官所當為。

其實,這次的《勞基法》修法案當然是一件從資方身上拔毛、對勞工有利的政策,因為它完全是一件簡單的算數問題。新版修法案過關之後,不僅勞工每週工時降低,全年的總休假日也從現行的110天(雙週84工時、19天國定假)變為116天(單週40工時、12天國定假)。更重要的是,即便是一例一休的休假日來加班,雇主也要付出比以往多一倍以上的加班費。

勞動成本增加,對雇主當然是增加負擔,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漲價是可能的;問題在於,勞工的加班費提高,休假日也增加,這利益是歸於勞工,豈有商總工總領導人所說:「衝擊比油電雙漲大」、「是造成三輸的爛蘋果政策」的道理?比對資本家們先前「支持勞基法修正草案,希望儘早讓一例一休法案審查通過。」的說法,這種前言不對後語,只想到處「撈一票」的嘴臉,實在惹人生厭。

資本家如此,許多抱怨一例一休造成物價上漲、「民不聊生」的勞工同樣令人莫名其妙。試問:一例一休真的是造成這波物價上漲、勞工領不到加班費的原因嗎?這波漲價(如果真的有漲價的話)真的只是反映勞動成本嗎?還是慣老闆們與特定政客趁火打劫混水摸魚,趁機把調漲物價的民怨轉嫁給政府而已?

台灣人習慣「方便」,卻看輕自己與別人的勞動價值,便利商店週休二日、垃圾車沒有天天來,就大罵生活很不方便,都是假放那麼多惹的禍;卻不願多思考一下,那是多少人犧牲休假與生活換來的?勞工們貶低自己、弱弱相殘,連多出一點加班費與休假日都膽戰心驚,實在是奇怪的心理狀態。

好老闆為勞工創造更好的工作環境,讓勞工生產力提高,同時讓商品維持競爭力;爛老闆只會怪東怪西,把拉高的工資轉嫁給生產品。台灣勞工苦太久了,一例一休只是勞工該得的勞務報酬,讓勞工回到稍稍合理的勞動環境,多拿一點點加班費,台灣人不需要這麼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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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雅虎奇摩

去年4月間,寶德科技公司因無預警解雇一名請育嬰假的張姓女員工,遭張女憤而提告。寶德原辯稱是因為公司營運虧損,以及張女表現不佳才予以解雇,但新北地院調查,公司不僅無虧損,還直接應徵張女職務的新人,今天(5日)判寶德敗訴,需按月付薪6萬4千元之外,另賠償張女10萬元精神慰撫金。

據《蘋果日報》報導,去年4月間,興櫃公司寶德科技一名張姓女專案管理員,因為懷孕而申請產假及特休,接著隔月再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不料6月間,就遭到公司通知無預警解雇,讓張女憤而提告。

寶德聲稱,張女所在的部門因嚴重虧損,張女的工作態度也不佳,才會將她解雇;然而新北地院調查,公司不僅沒虧損,還馬上對外應徵張女相同職位填補,因此今天判寶德敗訴,須按月付薪6萬4千元,另賠償張女10萬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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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蘋果日報

《勞基法》一例一休新制上月23日上路至今亂象不斷,勞團昨到勞動部前開記者會,批一例一休至少有3大漏洞,包括休息日換補休比率縮水、休息日起訖時間對勞工不公、休息日加班因故無法出勤恐須請假,損害勞工權益。勞動部指,勞團所說的漏洞,在經勞工同意下實施未違法;勞動部昨也確立休息日未出勤須請假、扣發加班費原則。勞團則嗆勞動部放任僱主鑽漏洞。


二○一六工鬥連線等勞團昨到勞動部前開記者會,批一例一休有諸多漏洞,要求勞動部公開解釋。其中,休息日若排加班,結果勞工沒照原定時數出勤,是否應請假扣薪,近日引發立委和勞團質疑。

 


近日將會發布函釋

勞動部近日邀專家學者討論後,昨確立解釋方向。勞動部次長廖蕙芳說,若發生此類情況,休息日本薪一律照給,但勞工未出勤時數需請假,加班費計薪方式就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近日將發布函釋。
廖蕙芳舉例,勞工答應休息日出勤8小時,結果只上5小時班,後面3小時請事假的話,僱主應發給休息日當天全部本薪,及5小時加班費。

但上周勞動部長郭芳煜曾在立院指,「用請假的概念的話,我們擔心會傷害到勞工權益。」與昨勞動部定調「要請假」不同。郭昨透過幕僚回應,當時他答覆立委是以他個人觀點,經研議發現,過去函釋並未損及勞工權益,顯示他當初的顧慮是多餘了。



補休比領加班費虧

工鬥連線成員郭冠均痛批,勞動部該解釋完全背離立法精神,明明是勞工休假日遭破壞,卻要勞工請假,資方只要將多餘加班時數要勞工請事假,就可變相規避加班費支出,讓資方有漏洞可鑽,完全不合理。但工總秘書長蔡練生昨指,這無須過度擔心,因一例一休後,僱主付加班費太高,根本不會想讓員工加班。
此外,新制《勞基法》休息日規定,僱主徵得勞工同意後於休息日加班,前兩小時每小時須加發一又三分之一倍加班費,其後每小時加發一又三分之二倍加班費,且出勤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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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 今周刊網站

雇主常有的抱怨是:勞工下班之後明明是自己逗留公司上網吹冷氣,公司也沒有要求他工作,為什麼還要付加班費?假如情況真是如此,對雇主的確不公平,因此不少公司會採取「加班申請制」來解決這個問題。

前面已經提過,工作時間是「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的時間」,所以先決條件當然是雇主有進行指揮監督,並藉以獲取勞動力的客觀事實。所謂的加班申請制,是當勞工認為有需要加班時,必須先提出申請,由雇主確認有加班需求後,才計算加班費。

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固然減少勞工逗留公司白賺加班費的風險;但萬一遭濫用,立刻變成迫使勞工無償加班的利器。主管交代太多工作,員工不得不加班完成,但主管又不願簽核加班申請,使得員工永遠領不到加班費。此時如果勞方能夠舉證留下來加班的確是因為資方要求,還是有機會推翻加班未經核准的不利證據,進而向雇主請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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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今周刊網站

企業經營的過程,難免會因為經濟景氣循環,或是營運體質的變化,必須適度調整人力結構。在面臨調整人力時,勞工可能會認為為何是發生在我身上,往往無法接受雇主精簡人力的決定,甚至引發勞資爭議。政府勞動法令雖然會保護勞工的工作權,但為平衡企業雇主的實際經營狀況,也會規定雇主合法資遣勞工的條件及程序。

合法資遣勞工的要件:

《勞基法》第11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可以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當雇主在企業經營的過程有以上的具體事實時,資遣員工是合法的,通常稱為「經濟性的解雇」,過去比較多的勞資爭議會發生在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對此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67號民事判決文,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資遣的預告期間規定

為使勞工能適度調整與應對現職工作的轉變,當雇主決定資遣勞工時,必須給予勞工預告期間,《勞基法》第16條便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一、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 0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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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中央社

完成作品雖享有著作權,但在任職期間完成設計圖、軟體等著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醒,著作權是歸公司所有,若離職後未經原公司同意就重製或改作、公開展示等,恐構成侵權。

很多民眾在工作時可能遇到,在公司任職期間,為公司投注許多心血繪製不少設計圖或完成許多著作,而離職後想要將上述設計圖帶走,以便日後利用,但這類行為卻恐構成侵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不過若是在工作期間完成的著作,則適用於第11條規定。

智慧局表示,受雇人在職務上完成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而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智慧局官員舉例,若電腦軟體設計工程師在公司任職期間承包公家機關軟體設計工程,開發完成的軟體著作權歸公司所有,若後續跳槽、離職後,將上述新開發軟體加以加值利用,恐涉及重製或改作行為。

官員提醒,若沒有經過原公司同意,離職後加以利用設計圖、軟體等著作,恐侵害著作權,且依照侵害著作權的利用型態不同,如重製或公開展示等,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91或92條規定,可處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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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風傳媒網站

立法院社環委員會22日初審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成修法後,政府將放寬勞工輔助範圍。如勞工遇勞資爭議時,政府應該主動提供專業人員協助,並提供律師補助經費,此舉能夠平衡勞資雙方的不對等,更加保障勞工權益
現行的《勞資爭議處理法》僅規定,在勞資爭議發生時,只有當勞工提起訴訟及仲裁時,政府才會給予適當補助。勞工若遇解雇、降調或減薪等不當勞動行為時,可依據該法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但由於勞工可能因專業法律知識及相關資源不足,以致在裁決中不易獲得實質的保障。
勞資爭議案 勞動部應派員協助

為了提供勞工更多的保障,修正第43條中提到,勞動部應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協助辦理裁決案件之程序審查、爭點整理及資料蒐集等事務。以利裁決處理程序運作更順暢,亦能提升裁決機制品質。條文中並規定勞動部協助申請裁決的勞工時,應提供相關專業人員及補助聘請律師的經費。
而修正第6條中則提到,新增勞工因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至4款,有關勞工加入公會或參加爭議行為,遭解僱或減薪等不利待遇而申請裁決時,勞動部得給予適當扶助
「不僅可加快裁決委員在判定不當裁決時的速度,也能對勞工多一層保障。」民進黨立委鍾孔炤表示,不當裁決的過程中,勞工要舉證,請律師幫忙辯護時較有利,幫勞工把意見完整陳述,可以加快作業的流程,又能夠有效保障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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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雅虎奇摩

生於二二八事件發生年代的鄭南榕,於1984年創辦了《自由時代》週刊批評時事,以爭取言論自由為目標,並公開主張「台灣獨立」,自喻為「行動思想家」的他也策劃「519綠色行動」抗議戒嚴,以積極強硬的行動表達追求自由民主的信念。

 

1988年《自由時代》週刊刊登「台灣共和國新憲法草案」,隔年鄭南榕便接到涉嫌叛亂的法院傳票,鄭南榕為表達「百分之百言論自由」拒絕被拘捕,隨後便在週刊雜誌社自囚並準備汽油以表示抵抗,1989年4月7日清晨警方發動攻堅行動,不願被逮捕的鄭南榕點燃汽油自焚身亡;鄭南榕也被許多人喻為是「言論自由殉道者」。

 

總統蔡英文在就職前曾出席「鄭南榕殉道27周年紀念追思會」,當時她也允諾上任後會將4月7日訂定為「言論自由日」,她也希望所有台灣人都會記得這一天,不只是紀念為爭取言論自由而殉道的鄭南榕,更是所有台灣人的「言論自由日」。

 

行政院院長林全也於今表示,行政院核定內政部所報,訂定每年4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以及文化部等相關部會也將推動相關業務與活動,並邀請各界相關人士參加,從不同層面豐富內涵,促使我國民主再一步深化。

 

林全表示,民主與自由是台灣的基本價值,也是許多前輩努力爭取而來的輝煌成果。民國78年4月7日鄭南榕為爭取言論自由所做的犧牲,開啟了日後改革的契機,也喚起國人對言論自由的重視,希望透過訂定每年4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讓國人了解言論自由的意義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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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蘋果日報

《勞基法》一例一休和休息日加班費加碼條文明生效實施,勞動部昨接到大量詢問電話,企業最關切的是加班費計算。《蘋果》彙整新制加班費算法,發現可分5種出勤日樣態、共8種不同算式。其中以休息日加班12小時,勞工可領到逾23小時工資,對資方來說成本最高。

勞動部說,若勞工平日加班,加班費規定未改,前2小時每小時加發1/3,之後每小時加發2/3,以月薪3萬6000元的勞工來說,每小時工資150元,平日加班4小時可額外領到900元

例假日加班須補休

若在休息日加班,明起新增規定為前2小時加發1又1/3,之後加發1又2/3,且休息日加班不滿4小時也要以4小時計,若加班逾8小時也要照給本薪。以上述勞工試算,休息日加班8小時可領加班費1900元,若加班12小時可領3500元,是成本最高

勞動部說,若勞工在國定假日加班,要發給加倍工資,未滿8小時以1天工資計;例假日則原則上不能加班,但若發生天災、事變、突發事件須加班者,要加發1倍工資並補休一天,未滿8小時也以1天工資計;超過8小時要另計本薪和加班費。

時薪計薪的打工族加班費規定,大致和全職勞工相同,僅休息日和例假日加班時,因原本的本薪已折入時薪中,休息日和例假日加班只需發加班費、不用另給本薪

上班族林昱翔說,加班費算法太複雜,勞工根本沒心思一筆筆核對。不具名製造業主管說,新制臨時上路,這個月算薪水恐亂成一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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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許久的《勞基法》修正草案本月6日在立院三讀通過,行政院原宣布新制於明年元旦上路,但總統蔡英文昨突公布新法,造成7個未載明施行日期的條文,包括一例一休、休息日加班費加碼等規定,明起生效實施,857萬名勞工適用;至於特休假增加和期滿折現、砍7天國定假日等規定則已明訂明年元旦實施。昨消息傳出引發企業界恐慌,有企業人資哀號:「1個月薪水有2種算法是要怎麼算!」

總統昨公布《勞基法》修正條文,此次《勞基法》修改10個條文,但修法時僅3條文有訂施行日期;另外7條文未訂施行日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7個未訂施行日的條文,將自公布第3天、也就是明起生效實施。但先前行政院在法案三讀後,曾指新法將從明年元旦實施。

勞動部說,明起勞工每7天就須有1天例假和1天休息日,其中例假僅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可加班,休息日則是經勞工同意後可加班,但休息日加班費會大幅加碼,希望以價制量減少勞工加班。僱主須提供工資明細、罰則上限提高等,也是明起實施。

 

行憲紀念日可放假

至於國定假日全國齊一和特休假制度變革,包括刪7天國定假日,及增加特休假天數、特休假到期須折現等規定,勞動部說,此部分涉及部分企業休假計算採曆年制,因此修法時明訂從明年元旦實施。意即行憲紀念日勞工仍可放假一天,若勞工當天原為例假可補休一天,若在國定假日當天出勤則須給加倍工資,此部分法令與過去相同、未改。

企業批政府搞突襲

而加班費能否和勞工協商換成補休?勞動部官員說,此部分法令也未更改,加班費要換成補休須經個別勞工同意,若擅自轉換就違法。

此外,新法也規定輪班制勞工換班時應有11小時休息時間,勞動部說,考量僱主需適度緩衝期調整人力,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訂,暫不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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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蘋果日報

有關勞工7天國定假存廢問題,終在本月6日定案,確定刪除勞工7天國定假日,自106年1月1日起除勞動節外,全國休假日將趨於一致,為彌補勞工7天國定假日,本次修法特增加資淺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政府並重申勞工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離職前未休完者,僱主應發給工資,乍看之下,似乎只要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離職時未休畢者,僱主都會發給工資,問題是事實真是如此嗎?
依據本次《勞基法》修定條文第38條規定,未來工作年資滿6個月就有3天特休,滿1年為7天,滿2年增為10天,滿3年14天滿5年增為15天;滿10年增為16天,之後逐年增加1天,直到滿25年為30天。為了讓特別休假「看得到也吃得到」,三讀條文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以往《勞基法》第38條只規定特別休假日數,並未就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加以規範,相關規定則是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但是否幾拾年來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僱主都會發給工資?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8月7日台(79)勞動2字第17873號解釋令:「《勞基法》第24條第2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資雙方協商後排定之』,故僱主如同意特別休假由勞工自行排定惟應於年度終結前休畢,應無不可。至於勞工未於年度終結前休完特別休假係不可歸責於僱主之原因時,則僱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可見有些勞工之特別休假確實是看得到吃不到。

應廢止衝突解釋令

因此為落實母法之立法精神,保障勞工特別休假之工資權,建議將上述解釋令廢除,因為這個有關特別休假工資之解釋令若不廢止,恐怕會落入當初《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爭議中,因為依據母法,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但依據內政部75年5月17日(75)台內勞字第398001號解釋令函:「一、《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二、前開例假日得依下列原則作適當調整:安排例假日以每7日為1周期,每1周期內應有1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6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周期內酌情更動」。因為該解釋令允許勞工將該例假日安排於7日中的任1日。以兩周來看,若某勞工的假分別被排在周首與周尾,則可能造成勞工連續工作12日的狀況,由於勞工激烈反彈,勞動部才在6月29日廢止該解釋令。
其實勞工特休假,就是為體恤勞工長期以來之工作辛勞,在年度之例假、休假及國定假日外,賦予勞工可自由運用休假之權利。如任由僱主依上述解釋令之規定,就將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歸零,是與母法規定相衝突的,同時也將徒增勞動檢查時檢查員困擾,建議勞動部應主動廢止該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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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蘋果日報

有關勞工7天國定假存廢問題,終在本月6日定案,確定刪除勞工7天國定假日,自106年1月1日起除勞動節外,全國休假日將趨於一致,為彌補勞工7天國定假日,本次修法特增加資淺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政府並重申勞工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離職前未休完者,僱主應發給工資,乍看之下,似乎只要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離職時未休畢者,僱主都會發給工資,問題是事實真是如此嗎?
依據本次《勞基法》修定條文第38條規定,未來工作年資滿6個月就有3天特休,滿1年為7天,滿2年增為10天,滿3年14天滿5年增為15天;滿10年增為16天,之後逐年增加1天,直到滿25年為30天。為了讓特別休假「看得到也吃得到」,三讀條文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以往《勞基法》第38條只規定特別休假日數,並未就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加以規範,相關規定則是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但是否幾拾年來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僱主都會發給工資?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8月7日台(79)勞動2字第17873號解釋令:「《勞基法》第24條第2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資雙方協商後排定之』,故僱主如同意特別休假由勞工自行排定惟應於年度終結前休畢,應無不可。至於勞工未於年度終結前休完特別休假係不可歸責於僱主之原因時,則僱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可見有些勞工之特別休假確實是看得到吃不到。

應廢止衝突解釋令

因此為落實母法之立法精神,保障勞工特別休假之工資權,建議將上述解釋令廢除,因為這個有關特別休假工資之解釋令若不廢止,恐怕會落入當初《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爭議中,因為依據母法,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但依據內政部75年5月17日(75)台內勞字第398001號解釋令函:「一、《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二、前開例假日得依下列原則作適當調整:安排例假日以每7日為1周期,每1周期內應有1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6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周期內酌情更動」。因為該解釋令允許勞工將該例假日安排於7日中的任1日。以兩周來看,若某勞工的假分別被排在周首與周尾,則可能造成勞工連續工作12日的狀況,由於勞工激烈反彈,勞動部才在6月29日廢止該解釋令。
其實勞工特休假,就是為體恤勞工長期以來之工作辛勞,在年度之例假、休假及國定假日外,賦予勞工可自由運用休假之權利。如任由僱主依上述解釋令之規定,就將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歸零,是與母法規定相衝突的,同時也將徒增勞動檢查時檢查員困擾,建議勞動部應主動廢止該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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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勞動部網站   

勞動部建置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及「加班費試算系統」已更新上線,歡迎各界多加利用,試算特別休假日數及休息日加班費金額。

    立法院已於105年12月 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勞動部表示,為讓民眾更了解《勞動基準法》現行規定及修法後有關特別休假日數及休息日加班費的差別,已更新「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及「加班費試算系統」供民眾試算參考。

    勞動部同時表示,因系統是更新的版本,若民眾使用後發現程式上有不周延之處,歡迎來電告知業務單位(02-8995-6866),將有專人進一步處理。

※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https://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 加班費試算系統:http://labweb.mo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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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勞動部網站

勞雇關係存續期間,勞工除有提供勞務的義務外,尚有忠誠、慎勤之義務,亦即勞工應保守公司的秘密及不得兼職或為競業行為的義務

惟現行勞工法令並未明文禁止勞工之兼職行為,故勞工利用下班時間兼職,如未損害雇主之利益,且未影響其勞動契約之履行及正常生活,原則上並未違反勞動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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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雅虎財經

12年官司才落幕, 勞工已經50歲了, 勞資關係還要再加油 !

長時間加班、下班應酬,向來是日本上班族給人的印象之一,但沉重的職場壓力也讓日本出現「職權騷擾」(パワハラ,指利用職權公然侮辱下屬,或以利害要脅職員等行為)一詞。一名東芝(TOSHIBA)前職員重光由美因為過勞罹患憂鬱症,竟然在休養結束時遭到公司解雇,雙方經過12年纏訟,東京高等法院831日再度判決東芝敗訴,而且必須賠償原告6000萬日圓(約合新台幣1868萬)。 

承審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現年50歲的重光由美於1990年進入東芝工作,2000年時轉往埼玉縣深谷市的工廠,隔年因長時間的勞動患上憂鬱症,也被判定為勞動災害,最後停職3年。不料休養期才剛結束就收到解雇通知,莫名遭解雇的重光心生不滿,決定向公司提起訴訟,除要求損害賠償外、同時也主張解雇無效。

2008年東京地方法院一審時,法院曾判決解雇無效,並要求東芝支付重光約2800萬日圓(約合新台幣871萬)的賠償金,但雙方都提起上訴。2011年高等法院也判決解雇無效,但指出重光在職時未向公司提出精神科就診紀錄,以互有過失為由將賠償金額減半,重光仍不服,決定上訴最高法院,最後最高法院於2014年否定互有過失一說,判回高等法院重審。東京高等法院31日宣判東芝(TOSHIBA)賠償重光6000萬日圓(約合新台幣1868萬)的賠償金。

與東芝糾葛至今長達12年,原告重光由美在判決後表示:「不論是過勞還是遭到職權騷擾(パワハラ,指利用職權公然侮辱下屬,或以利害要脅職員等行為)的當事者,心裡都很痛苦,加上周圍又有不少帶有偏見的眼光,希望能透過這次的判決,讓日本社會少一些類似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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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資方100個讚, 給男主角200個讚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127/37465554/孝感動天男奇蹟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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