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勞動部網站

(1)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該法第30條第2項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前開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2)雇主如需勞工延時工作(俗稱加班),除應依法定程序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實施外,並應徵得勞工本人同意

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惟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3)查「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前於98年6月26日經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該等工作者主要工作內容係負責事業單位門禁、人員及車輛之管制與登記。

大廈管理委員會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所自行僱用之管理人員從事之工作性質如與前開所核相符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勞工之工作時間尚非全然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且勞雇雙方依該條規定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仍應以書面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為之。

至非屬前開工作者或縱屬前開工作者,惟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一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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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因天災, 事變, 突發事件所產生的延長工時)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 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 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 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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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雇主如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代為扣繳應由勞工負擔之保險費核屬前開所稱「法令另有規定」者,仍屬適法

至於原應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不應轉嫁勞工負擔。

復查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又,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工如已提供勞務,雇主即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數額、給付之日期定期給付工資,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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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查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現行每月基本工資為每月20,008元,每小時126元(自106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1,009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33元)。

前者係指勞資約定按「」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每週40小時)履行勞務最低報酬

後者則係勞資約定按「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又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126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勞資雙方得依前開規定,自行約定按月、按日、按時計酬;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分別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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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勞動基準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下稱職保法)已有明定,雇主除有同條但書或職保法第23條所定各款情形外,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因雇主與職災勞工得否終止契約於前揭法令已有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爰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12條各款終止契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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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非有該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不得片面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如係依該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該法第16條規定預告,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爰雇主欲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當依前揭規定辦理,不得任意與勞工終止契約或強迫勞工自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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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勞動部網站

勞雇關係存續期間,勞工除有提供勞務的義務外,尚有忠誠、慎勤之義務,亦即勞工應保守公司的秘密及不得兼職或為競業行為的義務

惟現行勞工法令並未明文禁止勞工之兼職行為,故勞工利用下班時間兼職,如未損害雇主之利益,且未影響其勞動契約之履行及正常生活,原則上並未違反勞動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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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幾十年前,在台灣大街小巷最常聽到的問候語。如今,越來越多的下午茶店、高級餐廳進駐台灣各地,吃不吃得飽在台灣已不再是個普遍性的問題。

然而,飢餓的問題解決了,卻有另一個更棘手的問題產生─「食物浪費」。

圖片來源

食物浪費,正名應該為「糧食浪費」,包括食物損失與食物浪費兩大類。其中兩者可簡單以「市場」作為區分。在糧食進入市場前,即生產、加工和運輸期間造成的損失,稱為食物損失。當食物進入市場後,即銷售和消費階段造成的浪費,則稱為食物浪費。

到這裡,你可能會想問「糧食浪費和我有什麼關係?」接下來,我想直接針對與我們生活最相關的「消費端」,與你分享目前台灣消費端食物浪費造成的後果與深遠影響。

全球每年浪費1/3的食物,而這足以餵飽13億人

根據亞太糧損資料庫2011年的統計,台灣消費端一年產生189萬噸廚餘。若換算成一天的量並將之放入90公分高的廚餘桶,則可堆疊成70座台北101,別忘了,是僅僅一天。

於此同時,根據聯合國統計,全世界每10秒鐘就有一個孩童死於飢餓。在台灣,弱勢家庭的孩童在一天當中,往往僅能透過學校免費的營養午餐獲取所需能量,這種有一餐沒一餐的情況到寒暑假更是嚴重。撇除這些道德問題,食物浪費所造成的深遠影響,將陷你和你的後代於不利之中。

浪費食物就等於浪費水和加速全球暖化

在台灣,十元買不到一杯養樂多,卻可以買到一千公斤的水;從小老師也教我們台灣年降雨量高達2,500毫米,是世界平均兩倍多,便宜的水價和驚人的雨量讓台灣人有種水資源用之不盡的錯覺。但深入探討,因為陡峭的地形、降雨時空分布不均以及氣候變遷等因素,台灣每人可獲得的用水量,僅有世界平均的六分之一,是全球第18名缺水國家。回想一下,近幾年停水的頻率是不是比以往「有感」許多?面臨可能沒有水用的窘境,我們浪費的一塊牛排卻損耗7000公升的水,一個漢堡也需要2400公升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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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三立新聞網

受到東北季風所帶來的冷空氣影響,這幾日的天氣都冷颼颼的,因此不少民眾都紛紛到火鍋店用餐,好讓身體由內而外的暖呼呼。不過一名女大生在Dcard發文表示,自己和中國大陸同學相約去吃火鍋,沒想到就當她要喝火鍋湯時,陸生竟阻止並告訴她,在大陸大家都不喝湯,因為「太油而且有毒!」聽到這番言論讓原PO直呼傻眼,但更讓她訝異的是,陸生們異口同聲的問:「台灣人喝火鍋湯?」

事後,大陸同學向她解釋,為什麼大陸人吃火鍋都不喝湯,那是因為湯太油且有毒!聽到「有毒」這句話,原PO馬上傻眼,並在心裡碎念這形容詞也太浮誇了吧?就當她以為是彼此的飲食文化不同時,陸生們卻反過來很驚恐的問她:「台灣人喝火鍋湯?」女網友將一切經過分享到Dcard,不少網友雖然表示也會喝火鍋湯,但也有不少人認同陸生說法,表示火鍋湯真的不建議多喝,特別是有痛風的人

其實許多營養師都會建議民眾吃火鍋儘量不要喝湯,很多人都會誤解,湯集結了所有的「精華」,喝下去是賺到、很補,但其實很傷身體!已故的毒物科權威林杰樑的妻子譚敦慈就曾分享過,「湯不是營養含量高,而是易累積毒素,所以儘量不要喝湯。」火鍋在高溫下煮那麼長的時間,不少食材等所含的重金屬、化學物等全溶在湯中,短時間內也許不會造成副作用,但長時間累積下來還是有害健康,甚至致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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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勞動部網站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之定義)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之工作,得為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定期契約不得超過6個月,季節性定期契約不得超過9個月,特定性定期契約如超過1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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