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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勞動部網站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七四二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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