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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勞動部網站

 

勞基法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因天災, 事變, 突發事件所產生的延長工時)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 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 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 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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