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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雇主如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代為扣繳應由勞工負擔之保險費核屬前開所稱「法令另有規定」者,仍屬適法

至於原應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不應轉嫁勞工負擔。

復查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又,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工如已提供勞務,雇主即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數額、給付之日期定期給付工資,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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