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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勞動部網站
新修正之特別休假規定重點如下,以下規定自106年1月1日實施:
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但雇主因為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另一方協商調整。(第38條第2項)
勞工在符合特別休假請休要件時,雇主應告知勞工依規定排定特別休假。(第38條第3項)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一律折發工資。
前開「年度終結」,依勞工到職日而定(例如:A勞工於某年10月1日到職,其年度終結日為每年之9月30日)。(第38條第4項)
雇主應於工資清冊記載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第38條第5項)
當勞工主張本條特別休假權利,但雇主有所異議時,雇主應負舉證責任。(第38條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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