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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將提高,修法前後之比較表如下:
說明:
1. |
特別休假,依所填受僱日、計算日之結果估算特別休假日數。 |
2. |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1) |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
(2) |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
(3) |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
(4) |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
(5) |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
(6) |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3. |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
4. |
範例 |
(1) |
甲勞工於A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5年2月1日,繼續工作至106年1月1日,因工作年資6個月以上未滿1年,勞工即可依106年1月1日起新修正規定,取得3天特別休假,但應於106年1月1日至106年1月31日間請休完畢;到期後(106年1月31日)未休之日數,雇主應折發工資。(修法後) 甲勞工如106年2月1日仍在職,因年資屆滿1年,自106年2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可另排定特別休假7天。(修法後) |
(2) |
乙勞工於B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3年10月1日,繼續工作至104年9月30日屆滿1年,(修法前) 雇主應自104年10月1日至105年9月30日止,給予第1年7天之特別休假;(修法前) 自105年10月1日至106年9月30日止,給予第2年7日之特別休假(修法前); 乙勞工如繼續工作至106年1月1日,因工作年資2年餘,可依新修正規定有10天的特別休假,所以雇主應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增給乙勞工第2年之特別休假3天。(修法後) 縱若勞工於106年7月31日離職,仍得請休第2年10天之特別休假。(修法後) |
(3) |
丙勞工於C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4年9月1日,繼續工作至105年8月31日屆滿1年, 雇主應自105年9月1日起給予第1年7日之特別休假;(修法前) 如勞工於105年10月1日起申請育嬰留職停薪6個月,並自106年4月1日復職,第1年7日之特別休假請休權利及期間,不受影響。(性平法) 至於第2年之特別休假,因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事業單位於丙勞工復職後工作,加計留職停薪前之工作年資,合計滿2年之翌日起給予特別休假;即雇主得自107年3月1日至108年2月28日止,給予第2年10日之特別休假。 |
5. |
如有勞動基準法適用日期疑問,參閱歷次擴大適用公告,或電洽本機關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諮詢。 |
6. |
服務年資與特別休假日數對照表 |
勞工服務年資 |
特別休假日數 |
6個月至未滿1年 |
3日 |
滿第1年 |
7日 |
滿第2年 |
10日 |
滿第3年 |
14日 |
滿第4年 |
14日 |
滿第5年 |
15日 |
滿第6年 |
15日 |
滿第7年 |
15日 |
滿第8年 |
15日 |
滿第9年 |
15日 |
滿第10年 |
16日 |
滿第11年 |
17日 |
滿第12年 |
18日 |
滿第13年 |
19日 |
滿第14年 |
20日 |
滿第15年 |
21日 |
滿第16年 |
22日 |
滿第17年 |
23日 |
滿第18年 |
24日 |
滿第19年 |
25日 |
滿第20年 |
26日 |
滿第21年 |
27日 |
滿第22年 |
28日 |
滿第23年 |
29日 |
滿第24年 |
30日 |
滿第25年以上 |
30日 |
例一:
勞工甲105年2月1日到職,於105年12月8日雖工作年資已達10個月又8天,但因未滿1年,依現行勞基法規定,尚無權請求特別休假。
勞工甲如106年1月1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6個月以上,即可依新修正之勞基法規定取得3天特別休假,但應於106年1月1日至106年1月31日間請休;到期後(106年1月31日)未休之日數,雇主應折發工資。
勞工甲如106年2月1日仍在職,因年資已滿1年,爰自106年2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可另排定特別休假7天。
例二:
勞工乙103年10月1日到職,依現行勞基法規定,自105年10月1日,因年資已滿2年,取得7天特別休假(亦即自105年10月1日至106年9月30日,可排定特別休假7天)。
勞工乙如106年1月1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2年餘,可依新修正之勞基法規定有10天的特休,所以,雇主應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增給勞工乙第2年之特別休假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