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勞動部網站

依本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

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如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之休息日,

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所以,106年1月1日起,國定假日凡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仍應依前開令釋給予勞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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