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蘋果日報

不具名讀者問:
2016年政府開始實施周休二日,但公司不願配合便將薪資結構作調整,並要求勞方簽薪資結構調整切結書,仍然維持原薪,且要求員工只能隔周休二日,如果員工不簽名,就會被威脅離職。

請問勞工可以不簽嗎?

如果簽了,是否隔周休的上班日可以要求加班費?

可否因此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證明與資遣費?


《勞基法》為因應減短工時趨勢,自2016年1月1日起將每週正常工作時間縮短為40小時,

但修法後,《勞基法30條第2項與36條》仍允許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採取彈性之2週變形工時,且修法後工作7天仍只有1天例假日,故許多雇主仍依上述規定與員工約定隔周休2日之工時。《勞基法》日前雖於2016年12月6日三讀通過一例一休,明定勞工每工作7天應給予一天例假日,一天休假日,但同時明訂雇主採2周變形工時者,不受上開規定限制,只須每7日給予至少1天例假,每2周內的例假及休息日至少4日即可。

因此,讀者於受僱期間,如果已經同意隔周休2日之工時,《勞基法》修法後,公司仍得依原約定工作時間要求出勤,僅須依上述規定給予休息即可

至於讀者來信提及公司要求簽署薪資結構變更切結書,依《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為避免雇主以修正正常工作時間為由減少勞工工資,勞基法30條第7項明定雇主不得以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工資事由。

因此,員工並無配合簽署切結書的義務即便員工已簽署切結書,仍要看內容是否牴觸上述規定,如果造成工資減少,該約定因違反《勞基法》而無效

員工得依原約定工資請求報酬,倘若公司片面變更薪資結構,導致勞工每月所得請領工資減少,勞工可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規定,以公司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呂志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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