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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資料來源:勞資e學園—周志盛 老師 痞客邦部落格
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2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8 條條文
第五十八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工退休金條例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1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29 條條文
第二十九條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月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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