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蘋果日報
一例一休上路後,勞資雙方都有抱怨法令缺乏彈性致排班困難。勞動部近日發布新解釋函,指在勞資合意下,例假和休息日可在每7天周期內調整,只要別讓勞工連上7天班即合法,等同例假和休息日可混搭調配,857萬名勞工都適用。勞團憂此舉恐讓僱主任意挪動勞工休假,學者批恐讓僱主規避加班費。
服務業排班通常較不固定,勞動部新函釋有助勞資彈性協商排班。
去年有超商挪移勞工例假,造成勞工連上12天班而曠職抗議,警員獲報還到場幫忙顧店,事後卻被勞動部認定合法,遭外界批評。勞動部去年10月因此實施函釋,禁止一般情況之下挪移例假,加上去年底一例一休上路、休息日加班費大增後,不少企業哀號人事成本暴增、排假困難。
勞動部官員說,去年10月函釋上路後,不少企業認為例假固定後就無法調動,或以為兩例假一定須間隔6天,有企業透過高雄市勞工局詢問勞動部法令疑義,勞動部因而做出新解釋,只要勞資雙方都同意,例假、休息日是可挪移調動,但須符合「沒有連續上班超過6天」,換言之,若第7天讓勞工休假,且那天是例假或是未加班的休息日,之後再繼續上班就不違法。
銀行服務業適用
勞動部官員舉例,像銀行、社福團體或教育機構,一般都約定周一到周五上班,周六和周日為休息日和例假日,但若有加班需求,就恐產生人力調度問題,而依新函釋,企業若想讓勞工周日加班,可協商周日為休息日、周六為例假日,隔周可再調回周六休息日、周日例假,只要期間沒有連上7天班即可。
此外,對排班較不固定的服務業來說,以往企業認為例休不能調整,每周須固定讓勞工休同一天,例如約定每周一為例假後,之後無法調整,但依新解釋,只要每個7天周期都有1天例假和1天休息日,且不要讓勞工連續上班7天即可。
連上7天班才違法
但勞動部強調,若用來斷開連續工作的第7天休息日,被僱主要求勞工銷假加班,讓勞工實質上班達第7天,仍會違反《勞基法》,可罰2萬到100萬元;若第7天排定例或休以外的假別,如特休、國定假日、病假、事假等,因性質不同,仍會違法。
勞動部也說,高市府在一例一休上路前就已發函詢問,此解釋函去年底已回覆,與近日工商團體要求彈性無關。行政院也指,勞動部只是解釋法條,非規定和解讀。
高教工會研究員陳柏謙說,勞動部應確保勞工是出於自願同意挪假,否則新解釋恐淪為僱主任意調動,最好能訂定同意書範本讓勞資使用。
商總理事長賴正鎰表示,本就該給企業多點彈性。工總祕書長蔡練生指,盼勞動部能把所有細節一次說明清楚,不要遇到一次個案就發一次解釋函。
資方讚網罵唬爛
台灣大哥大副總劉麗惠指,此舉更符合企業實際運作,擁有門市、需要員工排班的企業都樂見。
網友Lee批,例和休可挪來挪去,代表當初說好休息日加班費變多是唬爛的,根本領不到。勞動法學者、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也批,《勞基法》立法意旨是要讓勞工知道何時固定休假並周休二日,才能兼顧工作與家庭生活;新函釋反讓企業可依經營需求挪動休息日與例假,藉此規避休息日加班費。
一例一休規定
◎《勞基法》相關規定:
.勞工每7天應有1天例假和1天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