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勞動部網站
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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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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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工作之時間,必須全數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一個月延長工時總數不得超過46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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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法明定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原來的「例假」,一日為新增之「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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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在換班的時候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係考量到事業單位必須從增僱人力或調整出勤模式等方式回應,無法即時施行,該新規定之施行日期,將另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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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法主要在落實週休二日,原有各種彈性工時規定,其彈性並未再放寬,也未另予緊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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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規定,凡是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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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間工作者等)均受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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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並未排除按時計酬者適用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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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蘋果日報
一例一休上路後,勞資雙方都有抱怨法令缺乏彈性致排班困難。勞動部近日發布新解釋函,指在勞資合意下,例假和休息日可在每7天周期內調整,只要別讓勞工連上7天班即合法,等同例假和休息日可混搭調配,857萬名勞工都適用。勞團憂此舉恐讓僱主任意挪動勞工休假,學者批恐讓僱主規避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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