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周志盛老師勞資e學園部落格
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條文
克雷柏 - 堅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0)
轉載: 勞動部網站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放假,
克雷柏 - 堅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
轉載: 勞動部網站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克雷柏 - 堅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3)
轉載: 勞動部網站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克雷柏 - 堅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
轉載: 勞動部網站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克雷柏 - 堅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
轉載: 勞動部網站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三十七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又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為該法第三十九條所明定,故事業單位應依法發給其所僱計件工例假日及休假日之工資。
克雷柏 - 堅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
轉載: 勞動部網站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克雷柏 - 堅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
轉載: 雅虎奇摩新聞
《勞動基準法》中攸關於「一例一休」的修法通過後,原先預期勞工能在休息日獲得較多的加班費,但有立委發現,休息日加班到第9個小時以後,僱主將不需支付本薪。等同僱主讓勞工加班時間愈長,雇用成本愈低。
克雷柏 - 堅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0)
轉載: 勞動部網站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同條各款規定給予必需之醫療費用、殘廢及死亡補償。
克雷柏 - 堅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0)
轉載: 勞動部網站
勞動基準法第49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克雷柏 - 堅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