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勞動部網站

在公司當中, 主管與管理階層, 在勞基法上是不一樣定義的, 要套別注意一下 !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股東身分之員工,如係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董事依民法第553條委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經理人,與事業單位間因非屬勞雇關係,即非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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