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勞動部網站

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關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例假、休息日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亦有明文,

惟其約定之內容仍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

因此,依前開規定,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仍應由勞資雙方於契約訂定時或契約履行中,進一步詳細約定,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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