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勞動部網站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勞工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時,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休息日的工資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
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
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以勞工月薪36,000元,推算每日工資1,2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為例:
(1)休息日工作1小時,以半日4小時計,應另再加給900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2=900),當月工資合計36,900元。
(2)休息日工作6小時,以8小時計,應另再加給1,900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6=1,900)當月工資合計37,900元。
(3)休息日工作10小時,以12小時計,應另再加給3,500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6+150x2又2/3x4=3,500)當月工資合計3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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