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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勞動部網站

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

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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