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雅胡奇摩

當企業若缺乏事前的危機意識,一旦發生意外時,其造成的影響與傷害往往較個人損失更加重大,甚至無法彌補,因此除企業、特別是危險性高的製造業,訂定比法律更嚴格的內部管理規範約束員工遵守外,亦須政府各部門及司法機關支持,方能全面避免危險甚至災害的發生。

舉例來說,許多意外的發生經常讓人不得其解,例如,交通法規明訂行人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汽機車應禮讓行人先行通過,但卻經常發生行人遵守交通規則走在斑馬線上的情況下發生交通意外。也因此多數人在穿越斑馬線時,依然會仔細觀察是否有左右來車後再前進,以避免有不守法的駕駛造成自己的傷害,即使自身行為符合法律規範,但意外發生的風險仍然存在,因此個人應有更高的風險意識以維護安全。這說明了法律僅能規範行為層面,但若要全面的避免意外發生的可能性,風險管理的意識才能進一步保護自身,否則在危險發生後再多的責任追究都無濟於事。

若將這個例子放至企業來看,美國22家石化工廠共同與美國石油學會訂定API規章,藉由比政府法規更嚴格的標準,謹慎執行工安環保規範確保該廠區安全,盡可能避免災害的發生,至今仍被視為石化業在工安方面的共同作業規範。台灣台塑六輕工業區嚴格禁止員工攜帶火種進入廠區,以避免在禁制區內因任何因素而發生無法挽回的災害,加油站、化學製造業等企業,絕不寬貸員工在管制區內吸菸等危險行為,不惜以開除作為最嚴厲的懲戒,都是避免災害發生的必要之舉。

儘管進行嚴格的自主管理將增加企業管理成本,強制員工遵守內部規範以增加危機意識似乎不近人情,但以台灣地狹人稠、工廠與工業區與住宅區比鄰現象遍布各地的狀況,一旦發生災害,其影響範圍往往不僅只在單一廠區,更將波及周遭鄰近的社區與居民,其嚴重性不可輕忽。台灣若要追上歐美的工安水準,超乎法規要求、嚴格的企業內部自主規範更為重要,也是避免任何工安意外所必要。

最後,儘管企業願意負擔成本費用及人力去進行各種比法規更嚴格的自我管理措施,但如政府各部門在法令執行及司法機關不配合支持企業嚴格的自我管理,企業的嚴格自我管理亦將淪為空談,此絕非全民之福。嚴格的工安管理有賴企業、政府各部門、司法機關共同努力達成,民眾也有權利要求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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