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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勞動部網站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同條各款規定給予必需之醫療費用、殘廢及死亡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同條第1款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第2款亦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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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同條各款規定給予必需之醫療費用、殘廢及死亡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同條第1款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第2款亦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