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勞動部網站

管委會適用勞動基準法,是否即應幫自僱人員投保勞保、就保?

答:

(1)按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係屬社會保險,有關是否投保勞保、就保係依勞工保險條例與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與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無涉。

(2)查勞工保險係屬在職保險,在僱傭關係前提下,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工廠、公司、行號等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強制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僱於僱用第6條第1項各業以外之員工,得準用本條例規定自願參加勞工保險。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7月15日勞保2字第0920034180號函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設立,且向主管機關報備有案者,得依同條例第 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投保單位,為其僱用之員工辦理加保。

(3)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略以,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管理委員會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在案,即有依法辦理登記之事實,應依前開規定為所僱用之勞工辦理加保就業保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克雷柏 - 堅叔 的頭像
    克雷柏 - 堅叔

    執行力勞動K論壇LABOR TRIBUNE的部落格

    克雷柏 - 堅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