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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之部分

但依本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或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變更工作時間者,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舉例說明,如勞資雙方約定之工時為每週40小時,約定之正常工時為每週工作5日、每日8小時,

勞工於週休二日之假日出勤工作之時數,是否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定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6小時限額內,應視該日之性質而定

(1)該日如係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且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而使勞工出勤,事業單位已違反規定,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勞工該日工作若有超過8小時之部分,應計入該法第32條所定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內

(2)該日若為不須工作之休息日,雇主使勞工於該日工作,已逾法定正常工作,故該日出勤之時數應計入該法第32條所定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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