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勞動部網站

勞動基準法第49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雇主提供必要之:

安全衛生設施及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時,女工得於夜間工作。

同條第3項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4項亦規定,禁止女性勞工於妊娠或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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