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來源移民署網站

如何申請外僑逾期居、停留離華手續

承辦單位:居留地服務站、專勤隊

繳驗證件:

1、

填寫申請書1份。

2、

繳驗護照、簽證。

3、

繳納罰鍰(服務站)。

注意事項:

1、

申請人除未成年子女及重病者外,須由本人辦理。

2、

非法工作外人應繳驗納(免)稅證明。

3、

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逾期90日以下,得在機場、港口國境事務隊辦理罰鍰及出國手續;逾期91日以上者,須向停留或居留地專勤隊製作筆錄及服務站辦理前項手續。

4、

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其處罰標準如下:

 

(1)

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仟元。

 

(2)

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仟元。

 

(3)

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6仟元。

 

(4)

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8仟元。

 

(5)

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臺幣1萬元。

 

(6)

未滿18歲者減半。

 

(7)

未滿14歲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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