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來源—移民署網站
如何申請外僑逾期居、停留離華手續
承辦單位:居留地服務站、專勤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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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驗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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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填寫申請書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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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繳驗護照、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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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繳納罰鍰(服務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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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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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人除未成年子女及重病者外,須由本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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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法工作外人應繳驗納(免)稅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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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逾期90日以下,得在機場、港口國境事務隊辦理罰鍰及出國手續;逾期91日以上者,須向停留或居留地專勤隊製作筆錄及服務站辦理前項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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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其處罰標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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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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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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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6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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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8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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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臺幣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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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滿18歲者減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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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滿14歲者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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