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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7 週四 201611:40
  • 【重要訊息】104年12月16日增訂並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轉載資料來源:勞資e學園—周志盛 老師 痞客邦部落格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6731號令
修正第 44、46 條條文;增訂第 9-1、10-1、15-1 條條文 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
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
年。 第 10-1 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
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第 15-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
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
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第 44 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
工作。 第 46 條 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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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勞資法規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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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7 週四 201611:33
  • 104年12月9日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轉載資料來源:勞資e學園—周志盛 老師 痞客邦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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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勞資法規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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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7 週四 201611:31
  • 勞動部104-10-23公布: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轉載資料來源:勞資e學園—周志盛 老師 痞客邦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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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勞資法規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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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7 週四 201611:29
  • 就業服務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16251號  令修正公布第 52、55 條條文;並增訂第 48-1 條條文)            第 48-1 條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前項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2  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


轉載資料來源:勞資e學園—周志盛 老師 痞客邦部落格
就業服務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16251號  令修正公布第 52、55 條條文;並增訂第 48-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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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勞資法規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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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7 週四 201611:26
  • 勞動部令: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有關「婚假」之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





轉載資料來源:勞資e學園—周志盛 老師 痞客邦部落格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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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勞資法規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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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7 週四 201611:24
  • 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2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8 條條文  第五十八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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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7 週四 201611:21
  • 就業服務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7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7、17、24、29、46、48、50 條條文;並刪除第15條文   第 6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 二、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三、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 四、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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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7 週四 201611:19
  • 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104年6月3日公布第 4、30、79、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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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7 週四 201611:16
  • 勞動部令: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產檢假相關規





轉載資料來源:勞資e學園—周志盛 老師 痞客邦部落格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勞動條4字第1040130594號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十五條第四項產檢假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考量產前檢查所需次數及時間,爰受僱者確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以「半日」為請假單 位,雇主不得拒絕。另,鑑於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因個人之醫師排診、候診、往返路程等狀況不同,其次數、時間亦有差異,為利其彈性運用,受僱者如選擇以「小 時」為請假單位,亦無不可。若以小時計,「五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五,共計四十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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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7 週四 201611:03
  • 雇主如有於工作時間以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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