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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 19 週六 201614:19
小病跑大醫院 門急診明年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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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 17 週四 201621:24
105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條文
轉載資料來源:勞資e學園—周志盛 老師 痞客邦部落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01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 11月 17 週四 201621:22
105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24、46、48 條
轉載資料來源:勞資e學園—周志盛 老師 痞客邦部落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01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5、24、46、48 條條文 第 5 條 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及罰鍰處分等業務,由中央主管 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之。
第 24 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 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第 46 條 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 處罰。 第 48 條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十條規定,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 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11月 17 週四 201621:21
勞動部令: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轉載資料來源:勞資e學園—周志盛 老師 痞客邦部落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1050127775 號令修正發
布第 25 條條文;增訂第 7-1、7-2、7-3 條條文 第 7-1 條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
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
執一份。 第 7-2 條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
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
圍相同或類似。 四、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
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第 7-3 條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
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
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第 25 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
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 11月 17 週四 201621:19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 11月 17 週四 201621:17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轉載資料來源:勞資e學園—周志盛 老師 痞客邦部落格
- 11月 17 週四 201621:13
【重要訊息】勞動部廢止內政部七十五年勞工工作兩週,只要前後各休一天例假就可連續十二天上班的函釋,並於八月一日生效。
轉載資料來源:勞資e學園—周志盛 老師 痞客邦部落格
- 11月 17 週四 201621:11
105年5月18日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
轉載資料來源:勞資e學園—周志盛 老師 痞客邦部落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4282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18、23、27、38 條條文 第 18 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
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
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 23 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
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 27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
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
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
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
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
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
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第 38 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
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11月 17 週四 201621:07
月投保薪資增列第20級 45,800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