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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職場甘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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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9 週六 201614:19
  • 小病跑大醫院 門急診明年漲定

 
給這些喜歡拿醫生診斷證明, 去換取病假單的外籍產業勞工, 醫生的專業不是被你們利用來休病假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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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外國籍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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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8 週五 201610:41
  • 認識糖尿病

 
簡單地說,人在吃了食物後,食物會在消化道內被分解成糖份與其他身體所需要的各種營養素進入血液內被傳送到全身供給身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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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健康園地+O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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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7 週四 201621:24
  • 105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條文


轉載資料來源:勞資e學園—周志盛 老師 痞客邦部落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01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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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勞資法規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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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7 週四 201621:22
  • 105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24、46、48 條


轉載資料來源:勞資e學園—周志盛 老師 痞客邦部落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01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5、24、46、48 條條文 第 5 條 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及罰鍰處分等業務,由中央主管 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之。
第 24 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 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第 46 條 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 處罰。 第 48 條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十條規定,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 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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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勞資法規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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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7 週四 201621:21
  • 勞動部令: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轉載資料來源:勞資e學園—周志盛 老師 痞客邦部落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1050127775 號令修正發
布第 25 條條文;增訂第 7-1、7-2、7-3 條條文 第 7-1 條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
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
執一份。 第 7-2 條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
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
圍相同或類似。 四、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
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第 7-3 條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
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
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第 25 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
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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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勞資法規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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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7 週四 201621:19
  •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轉載資料來源:勞資e學園—周志盛 老師 痞客邦部落格



 

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2177號



主  旨: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每小時基本工資自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修正為新臺幣一百二十六


              元,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修正為新臺幣一百三十三元。


二、每月基本工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修正為新臺幣二萬一千零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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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勞資法規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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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7 週四 201621:17
  •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轉載資料來源:勞資e學園—周志盛 老師 痞客邦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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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勞資法規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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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7 週四 201621:13
  • 【重要訊息】勞動部廢止內政部七十五年勞工工作兩週,只要前後各休一天例假就可連續十二天上班的函釋,並於八月一日生效。

 
轉載資料來源:勞資e學園—周志盛 老師 痞客邦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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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7 週四 201621:11
  • 105年5月18日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


轉載資料來源:勞資e學園—周志盛 老師 痞客邦部落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4282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18、23、27、38 條條文 第 18 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
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
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 23 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
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 27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
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
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
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
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
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
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第 38 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
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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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勞資法規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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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7 週四 201621:07
  • 月投保薪資增列第20級 45,800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生效。





轉載資料來源:勞資e學園—周志盛 老師 痞客邦部落格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勞動保2字第1050140080號



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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