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勞動部網站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查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現行每月基本工資為每月20,008元,每小時126元(自106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1,009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33元)。
前者係指勞資約定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每週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
後者則係勞資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又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126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勞資雙方得依前開規定,自行約定按月、按日、按時計酬;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分別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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