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勞動部網站

勞雇關係存續期間,勞工除有提供勞務的義務外,尚有忠誠、慎勤之義務,亦即勞工應保守公司的秘密及不得兼職或為競業行為的義務

惟現行勞工法令並未明文禁止勞工之兼職行為,故勞工利用下班時間兼職,如未損害雇主之利益,且未影響其勞動契約之履行及正常生活,原則上並未違反勞動法令之規定。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克雷柏 - 堅叔 的頭像
克雷柏 - 堅叔

執行力勞動K論壇LABOR TRIBUNE的部落格

克雷柏 - 堅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