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 勞動部網站
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勞動基準法所稱僱用勞工之事業主因此以管理委員會本身為行政處罰之對象。有關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私法報酬給付義務(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等),管理委員會應依法給付。惟如有給付爭議,大廈管理委員會具有訴訟當事人能力,勞工訴訟後之確定判決,效力及於區分所有權人,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最後清償責任。另因主任委員係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代表人,有關行政文書之送達,向主任委員為之。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克雷柏 - 堅叔 的頭像
克雷柏 - 堅叔

執行力勞動K論壇LABOR TRIBUNE的部落格

克雷柏 - 堅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